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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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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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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有哪些分类?诈骗未遂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08日 来源:北京妨害公务罪刑事律师
[导读]:   韩翔律师,北京妨害公务罪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

  韩翔,北京妨害公务罪刑事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犯罪未遂”有哪些分类?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形态表现出千差万别,为了进一步弄清什么是犯罪未遂,有必要对犯罪未遂的各类状态加以分析。

  根据犯罪未遂的主、客观原因可将犯罪未遂分为二大类:

  1、客观原因致使犯罪分子的犯罪未能得逞,这类情况又可以分为下面几种:

  被害人发现、反抗和逃避;意外情况的发生;物的障碍;自然力的障碍;严密的防范与戒备。

  这种分类表现出各种犯罪未遂的形态,便于把握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这在司法实践中为更有力地打击犯罪分子保护人民,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2、犯罪分子主观方面原因造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未能得逞,可分为以下几种具体情况:

  犯罪分子自身能力的限制;犯罪分子对犯罪工具的认识上的错误;犯罪分子对犯罪方法的认识上的错误;犯罪分子对犯罪对象认识上发生错误;犯罪分子对作案现场情况的认识错误。

  根据犯罪行为实施是否终了,可以将犯罪未遂分为:

  1、实施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将他认为实现犯罪目的所必要的全部行为实施终了,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其犯罪行为未得逞。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分子还未将他认为实现犯罪目的所必要的全部行为实施终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其犯罪行为无法实施,因而未发生犯罪分子预期的犯罪结果。

  这种分类表现出犯罪行为程度上的差别,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一般来说,未实施终了的犯罪未遂比实施终了的犯罪未遂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在量刑时应当前定予以考虑。

  根据犯罪行为实际上能否达到既遂,可将犯罪未遂分为:

  1、能犯未遂,是指犯罪分子有实际可能实现犯罪目的,达到犯罪既遂,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其犯罪行为实际上未达到既遂。

  2、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因事实认识错误,其行为不能完成犯罪,不可能达到既遂。

  这种分类表现出导致未遂的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差别,因而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在大多数场合,不能犯未遂不但不会产生犯罪结果,而且也不会造成任何社会危害。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能犯未遂比不能犯未遂的社会危害性大,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加以区分。

诈骗未遂的规定

诈骗未遂的规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诈骗数额巨大,以3万元为起点。在司法实践中,常遇到较多的诈骗未遂案件,对诈骗数额巨大,但又未遂的诈骗行为的如何处理存在着分歧:

有人认为,对诈骗数额巨大的未遂行为不应定罪处罚,理由是,虽然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规定了: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但是,该并未规定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不能认为该行为已构成犯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诈骗数额巨大的未遂行为应定罪处罚,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明确规定,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至于何为情节严重,该虽未明确,但可参照该第一条对“情节特别严重”的界定。同时,由于诈骗罪和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型犯罪,刑法条文中,也是将数额巨大与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与情节特别严重相并列,可见其立法的精神是一致的。笔者认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盗窃未遂而情节严重的情节界定,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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